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改革试点管理办法》(财库[2002]38号),我局负责执收的新药审批费、GMP认证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中药品种保护费、药品行政保护费、药品检验费及许可证费、出国签证费等行政收费的管理方式将发生重大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收费交款方式从2002年8月10日开始一律实行直接缴入国库的方式。即:申报单位接到我局各主管单位的收费通知单后,自行前往银行将款汇到我局指定的开户银行帐号上,我局各执行单位不再直接收取各项行政收费。
二、请各交费单位在申报审批项目资料时,务必将通信地址书写清楚,我局收到各项交费后将收据一律寄到各交费单位的财务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