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延期登记分为两种,一种是审批批准的驻在期限届满后,申请延长驻在期限;一种是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限届满时,申请延长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两者分别按不同的登记程序办理。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届满,需要申请延长驻在期限的,应由派驻机构所属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在期满前30天向原审批机关提交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持新批准证书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延期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取延期登记费,换发新的《登记证》和《工作证》。
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延长驻在期限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由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延期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登记证》和《工作证》;
4.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登记证》的延期登记程序。《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在审批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以内,《登记证》的有效期限届满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0天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证》的延期登记。常驻代表机构办理《登记证》延期登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1.由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的延期登记申请书;
2.常驻代表机构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中文本);
3.《登记证》。
经原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后,重新换发有效期为一年的《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