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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三)、主管部门的设立审批文件和涉及审批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国家授权部门的审批文件;

  (四)、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组织章程;

  (五)、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资金信用证明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金数额的文件。目前,我国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实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须对申请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进行产权登记,登记后为企业发放《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因此,申请开业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企业开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即通常所讲的验资报告。设立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地位的联营企业,需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资金担保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出具的保证被担保人资金真实性的文件。担保的注册资金数额不得超过担保人注册资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担保人承担因不真实的保证而产生的责任。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资金担保。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向登记主管机关领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表》。该主要负责人是任命产生的,应提交任命书或委任书;是选举产生的,应提交企业有关机构的决议;是聘任产生的,应提交聘任书和被招聘者的资格审查证明。

  (七)、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包括《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协议。

  房屋产权证明有两种,一种是能直接表明房屋所有权关系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一种是能表明产权归属关系的有关文件,如房屋购买协议及有关部门对在建房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有两种情况:

  1.住所和经营场所是主管部门拨付使用的,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拨付使用证明文件或签署同意使用的意见及《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或有关产权证明文件。

  2.住所和经营场所是租赁使用的,应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或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协议。其房屋租赁协议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包括按规定对特殊企业或特殊项目要求应提交的文件。如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除了需要提交上述七种文件外,按规定还应提交通讯设施的租用证明文件及达到一定人数要求的并能证明经纪人资格的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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