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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或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或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应当冠以该外国(地区)企业或国际组织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时,其中文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如日本、韩国的"株式会社"应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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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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