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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法人的一种,也是我国的数量上仅次于企业的一种法人。它包括科研单位、医院、学校、机关后后勤部门等。事业单位的管理机关在管理上又将它们划分为全额拨付预算资金的、差额拨付预算资金的、经费自理的三种。情况有关规定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主要是后两种情况。

  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申请办理自身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其名称不论原来称呼,一律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范要求申请和核准。

  实行差额拨款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申请营业登记的,其名称可以按原事业单位名称进行登记注册。

  事业单位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营业性企业的,应当冠以主办单位的事业单位的事业法人名称。

上一条:企业分支机构名称
下一条:外国(地区)企业或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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