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业单位。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尖当冠以其所从属的企业法人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是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属企业法人一致的,可以从略。
各专业银行指导性分行、支行、分理处、办事处、营业年、储蓄所,其企业名称可以冠以专业银行的名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指导性从事保险业务的分公司、支公司、营业所、其企业名称可以冠以上级保险公司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