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其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集团就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监督企业集团是否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根据《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1.该办法实施之前,已经登记注册的名称中含有“集团”字词的企业,应在该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凡符合国家规定和该实施办法原则的,由有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或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该实施办法原则的,名称中不得使用“集团”字样,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2.企业集团名称变更的,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名称变更登记公告,成员企业和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制作成员企业和成员单位变化的名称名单,于变化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3.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终止,经企业集团协商机构决议形成新的核心企业的,应按该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并可保留原企业集团名称;形不成新的核心企业的,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该企业集团名称同时注销,登记主管机关应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二)监督企业集团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集团章程是企业集团经营管理的依据,因此,企业集团的章程内容有变更的,应按规定修改章程,于修改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
(三)监督企业集团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成员单位不仅应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年检,而且核心企业在提交年检报告书时,还应附企业集团汇总的各成员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书。
(四)监督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法定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集团章程中载明的企业集团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方可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并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决定,但不得以该企业集团名义签订合同和从事经营活动。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非法经济组织,登记主管机关应予取缔。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